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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解析犯罪现象(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什么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怎么缓解)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什么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怎么缓解

三甲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医学影像科

犯罪分子为什么要犯罪呢

人是平等的,谁都不愿意触犯法律,往往是人的无知,一夫足成千古恨。人的贪婪心无法满足,触犯底线自已还麻目不仁,终成走上犯罪道路。

人往往有的是无知,无识,知法而犯法,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和法律较劲,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人往往有较性心里,认为这个没事,这个不会出问题,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为人不做愧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做人做事最好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事三思而后行,真诚对人,诚实做事,和善友爱,社会才和惜。


为什么现在的狂魔动不动就分尸,难道就不害怕吗

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犯罪是警察必查的,为了避免被警察侦破出,者自然要毁尸灭迹。这样就放在犯面前两种恐惧,一个是毁尸灭迹,另一个是警察破案。者为了保命,自然是对警方侦破的恐惧远远大于对被害者毁尸灭迹的恐惧。

人是万物之灵。对牛、羊、马、猪、狗的尸体从不感到畏惧,甚至对狼、熊、虎、豹的尸体,人也不会太感畏惧,因为这些动物与人类不同类,甚至有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人们总是会觉得,天生万物,就是供人类娱乐、观赏、食用的,它们都是低等类的动物,都是和人类不能相提并论的。人类对自己的尸体就不同了,由于积久的人类文化,万物之灵的人类,如此的有智慧,死后怎能会没灵魂没知觉呢?恶梦、鬼魂、地狱、因果报应等等文化内容充斥着每个人的内心,者因为杀死了同类,对死者的尸体不可能没有恐惧感,更让他对这一行为有恐惧感的是,人类社会是个法治社会,者偿命,这似乎已成天经地义。在法治社会,人可以杀以之为食的其他动物,但人是绝对不能乱杀同类的,因此,人类面对同类的尸体都是很恐惧的。但对违法犯罪者就不同了,他们虽然对被杀者的尸体很恐惧,但更让他们恐惧的是被别人发现,被警察侦破,因为一旦被别人发现,被警察抓捕,就意味着自己因犯罪而将被依法处决。为了逃避警察侦破,为了活命,他就会毁尸灭迹,在不被人发现之前,毁尸灭迹做得越好,越不容易被人发现,也就越能不被警察侦破。正是在这种掩盖罪行心理的作用下,他们才克服了自身对尸体的恐惧,才疯狂地分解尸体,隐藏消灭证据,才面对外人的质询,面对警察的侦询,极力掩盖自己内心的恐惧,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让事后大白的人们,非常吃惊于这些恶魔的镇静平常。天网恢恢,疏而不露。特别是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犯罪,一般都能快速侦破,不少地区公安部门都是常年保持着案件百分之百的侦破率。

因此,奉劝那些有意作恶,或容易感情冲动的人,最好还是事先多考虑一下自身犯罪后的后果,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犯下国家不可饶恕之罪。一成千古恨,等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罪至网加,再悔不当初,恐怕已经晚八秋了。

对刑事案件感兴趣是不是心理变态

这个不存在心理变态,每个人都有自己爱好的领域!就像有的人爱音乐,有的人爱美术,有的人爱好当警察,怎么能认为自己变态呢!千万不要这样认为自己啊!这很正常!

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理解而言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时,对其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一种心理活动内容。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主要是由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两方面构成。认识内容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一种认识状态,是知还是不知,其根基于认识能力。意志内容是指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态度或意向——追求、放任或排斥,其根基于意志能力。

主观心理内容是多样的:知、意、情、目的、动机。

第二个问题,我们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是什么?首先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内隐性,除了犯罪人主动承认和供述外,更多的需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出来的各种事实(包括构成要件事实和非构成要件事实)来认定,所以需要通过我们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来认定。其次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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