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按大众的理解,这里的精神病应该是指那种病情较重、失去自我控制、精神错乱的重性精神障碍,比如精神症、双相障碍、样障碍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患者在一起,是难以识别对方也是精神病的。但是如果这些精神病患者都在一个特定的环境,比如精神病院,或者病情有所缓解,还是有人能意识到别人有精神病的(环境使然),但那是根据最基本的大众经验来判断的,对于其他患者的精神症状,还是难以做到准确认识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精神病患者失去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区分能力,不能区别臆想和现实,明明没有的事,患者坚信地认为确有其事,如白日见鬼,被害妄想,幻听幻视等。而且患者精神活动的三个方面(认知能力、情绪反应、行为活动)失去了协调性,不能准确地认识自己、他人和环境,对自己的病情都不能正确认识。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成长经历,人的心理世界是运用过去的经验对同一个现象、事件、行为,不同的人解读出来的意思和感受可以相同,也可能完全不同。此外,由于精神症、双相障碍、样障碍等精神病患者的心理世界,具有独特的个体差异性。虽然都是对患者原来的现实世界的歪曲反映,但每个人歪曲的性质、内容是不同的,连常人都以理解,何况精神病患者呢。(未扭曲的部分还是共通的)。精神症、双相障碍、样障碍等精神病患者的某些想法、举动是自己的主观臆想塑造的,这些病态状没有通识性。比如我们对国旗理解为国家的象征,是约定俗成的,而精神症患者的病态症状,包括想法、情感反应、行为表现,了患者独特的主观内容,各不相同。所以一个患者的怪诞想法不能被另一个患者所理解。以上三个原因,使精神症、双相障碍、样障碍等精神病患者怪诞的、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想法、行为,不仅自己难以觉察,也不容易被另一个患者理解和识别。
我是精神科医生,在精神病院工作了十多年。我始终认为不应该说精神患者的行为如何变态,因为你并不了解他们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令普通人无法理解的行为。还记得在十多年前,刚参加工作那会儿,接诊过这样一个患者。一名30岁的男性精神症患者,用小刀生生地割下了自己的“”。如果说变态,还有一名正直壮年的男性,用小刀割下自己的“”来的更变态,更血腥吗?可什么叫变态?明明知道这样的事情很不好,很不对,却执意遵从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做,去伤害自己。那么如此“变态”地伤害自己,究竟是因为什么呢?这名男患者存在一种精神病性症状——命令性幻听,通俗地讲,他的脑子里存在一个只有他自己能听见的声音,而这个声音也一直在命令他做一些他自己并不想干的事情。所以,在惨剧发生时,是因为脑子里这个声音在命令他,拿起小刀,割掉自己的“”。可能你会说,他傻吗?这都能信?这都能听?没错,因为这是命令性幻听,存在并不是一天两天的命令性幻听。如果你的脑子里长时间持续存在一个声音在和你说话,在命令你做什么,即使你不信,你又能坚持多久?日复一日地说,持续的命令,会改变一个人的认知,会让人做出平日里不可能做的事情,比如拿一把小刀,挥向自己的。所以,你还认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是变态吗?了解他们极端行为的原因,总该知道在命令性幻听的支配下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了吧?其实,你说谁有这名精神症的男患者痛苦,入院后精神症状已经得到了缓解,也自己讲述了当时的情景,可痛苦却会永远缠绕着他。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