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个体社会心理现象指受他人和群体制约的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抑制、顺从等。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
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价值在于提高人认识自身的能力,提高人的生活质量。
社会心理学自诞生开始,就从孕育它的两个母体——心理学和社会学——里继承了两种基本的研究取向,形成了所谓的“心理学的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
研究原则
(一)价值中立原则
研究者要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客观事实不能歪曲和臆测。要客观地描述关于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结论,而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研究主体、他人或者社会的价值观念相、相对立。
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研究者总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并从一定的假设出发的,且其个人好恶以及自身的价值取向均可能对研究产生影响。因此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要秉承价值中立的立场,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负面影响,使研究客观公正。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也很重要,因为带着先定的立场和“有色眼镜”,不仅不利于咨询师准确分析求助者的问题所在,也不利于咨询者把握自身的心理状态。当然,完全的中立是很难做到的,咨询师的过去经验多少会影响咨询过程。对一些的价值观和一些引起心理障碍的价值理念,咨询师应该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引导。
(二)系统性原则
社会行为与社会心理现象存在于一个系统之中,其产生与变化均有原因。系统性原则要求不仅要把所研究的对象纳入系统进行考察,而且要用系统的方法来研究。系统论中的许多原则,如动态原则、整体原则、有序原则以及反馈原则等为社会心理学研究提供了理论视角与分析手段。
(三)伦理原则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往往要采用一些手段控制情境或被试者。因而要特别注意欺瞒、恫吓等不良身心刺激所产生的后果,尽力避免对被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鉴于在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容易出现一些伦理学问题,研究者应遵循的主要伦理守则是:
1.在制定研究计划时,研究者应评估其道德可接受性。
2.研究前,研究者应向被试者说明研究计划的主要部分,并征得被试者同意。在特殊情况下的欺瞒须经严格程序核准,并在事后向被试者说明,求得理解。
3.在具体研究中,研究者必须采取保护被试者的措施。
4.被试者有退出研究的自由。
5.对被试者提供的资料应加以保密,如公开发表,须经被试者同意。
6.不得和被试者建立研究工作以外的其他关系。
“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心理咨询人员在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给予来访者自己的意愿,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来者不拒”, 指对来访者积极提供可能的帮助;“去者不追”,指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来访者退出或离开,应及时安排,做好结束咨询工作,不必勉强建议来访者继续进行心理咨询服务。
人的举目言行有千差万别,其原因是个体心理差异。这些差异来源于不同的生活经历和不同的人生价值取向。咨询师对咨询中涉及的各类事件均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只有这样,咨询师才能对求助者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对其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并有可能地提出适宜的处理办法。咨询师的中立性态度可以增强求助者对自己的信任感,便于建立正常的咨询关系。要注意,在情绪、情感以及观点方面,咨询师既不能固执已见,又不能随意迎合求助者的情感或观点。
人文主义心理学兴起于本实际50年代,它反对行为主义心理学只注意可以测量的人的外部行为,而不顾人的内心世界。认为,机械论的行为主义忽略了人类行为中更为复杂的也是更加重要的心理现象,而生物性决定论的心理分析却又忽略了人类行为积极的一面,都存在缺陷。应该大力发扬人的积极性,重视推理、内省、创造、想像,强调人性。人是主动的和具有反应能力龚动物,人的行为具有意识性,人可以预测未来,自我是行为的中心。人具有追求自我实现的基本动机,即具有发展内在潜能的倾向。
中立态度(neutrality attitude):是心理咨询中的重要的原则,是指是指不论来访者说什么,咨询者只能租出客观的反应,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横加于心理咨询中,凌驾在来访者之上,尤其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是非判断去评判来访者本人及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