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得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抑郁症是不是精神疾病的问题,如果都不是精神疾病自然谈不上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将精神障碍分类十大类:
抑郁症属于第四大类,即心境(情感)障碍。这是两类在临床表现、严重程度、预后等方面完全不同的疾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抑郁症仅仅是心境障碍,而不是行为能力障碍,所以可以说抑郁症患者主观是具备认知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对于自己的行为其具有控制的能力,我个人认为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依然构成故意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即便抑郁症患者属于限制刑事能力人,也应当探明其在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阶段,应当进入鉴定程序予以鉴定说明才是,不能简单的认为抑郁症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抑郁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川师大学生事件”有兴趣的可以检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