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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癖多缘自幼年爱的缺失_病理性偷窃是什么意思

偷窃癖多缘自幼年爱的缺失

病理性偷窃是什么意思

你好,病理性偷窃一般是指患者在行窃时不是以钱财等为主要目的,而是在偷窃过程中达到一种满足和兴奋感的病态行为,属于一种心理方面的疾病。

多次盗窃的判定是怎样的

多次,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之所以规定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完全是由于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强调刑事立法在确定构成犯罪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应当规定行为的Σ害程度。而衡量和影响行为Σ害程度的因素和情节包括数额、情节、方法、地点等等。在盗窃罪中能够影响行为Σ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盗窃财物的数额、盗窃的情节。在所有情节中,行为人盗窃的次数也是最主要的。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盗窃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征,但不符合连续犯的特征。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通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在这种目的的推动下,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集合犯是行为的连续和集合。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13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而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的适用对象。如果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综上,多长盗窃是否会缓刑要根据的量刑,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这就可能适用缓刑。

盗窃罪可以构成连续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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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人各方面很优秀却还有偷窃的毛病

蛋虽圆滑,未必不臭。各方面很优秀却还有偷窃的毛病,这并不奇怪。好看的瓜不一定就是甜瓜。一个人优秀只能是能力的表现,内心世界才是品质的好坏。比如贪官,看看那个不是人精,都是衣冠楚楚,能言善辩。用优秀的一面欺人耳目,善面藏奸,最后成为贪官。人如果善于伪装,危害越大。所以不要以貌取人,看着优秀就是良人。香花毒草,只有品尝了才知道好坏。真水无香,久久见人心。我们赞赏优秀,不要被优秀欺骗,才能不受伤害,或者少受伤害。

为什么有些人会“喜欢”偷东西

咋说呢?这个问题回答起来较难,应该是多视角、全方位,必要时拿当大镜,甚至还要有透视的功能,否则看不清楚,也控难说的清楚。

以前,可能大多数认为,偷东西的人是家里困难,家里不困难谁会去偷,逮住了多丢人,长大连个媳妇也说不来,还害得父母在邻居面前抬不起头,甚至姐姐、妹妹找婆家也有影响,亲戚朋友也受连累手,这叫啥事嘛!这是在以前。

现在再说因为穷而当小偷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这十来年,农村条件好了,家家户户告别窑洞,住上平房,甚至楼房,不少家里还添了汽车,因此上,社会上偷偷摸摸这种人少多了,以前有这种恶习的人也走上了正道。社会风气好了,城里人上街、逛超市、挤公交、坐飞机,农村人出门坐长途、车站、码头等一路上安全多了,说谁被小偷偷了还挺稀罕。

小偷没有绝迹,只有社会上有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坐享其成的人就会有这些人存在,这些人嗜偷成性,一天不偷就手痒痒,一次出手没收获,心里就空落落的,像丢了魂似的,茶饭不思的。

做小偷的,难道都是家里负担重吗?不一定。拒说,有些家庭条件还不错,甚至很优越,甚至于喜欢偷的人中还有子弟,做这行的,有猥琐男,有站街女,有高富帅,还有白富美,不一而足,可以说颠覆了大多数的想象,毁了偷东西家人亲友的三观。

喜欢“偷”的人,有“病”,他们的心理是一种“病”态心理,甚至患有严重的心里障碍,得带他们看心里医生。唯此,别无异能耳。

偷窃癖怎么办

有人频频偷东西,多次被抓却屡教不改,且大多数这类偷窃者对所窃物品不是用来自己享受,而是将其加以藏匿,或丢弃。对这类人,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采取常用的处罚,否则将产生更为不良的后果。

为什么有些人会克制不了自己偷窃的习惯

我有一位来访者,是16岁的高中生,他的痛苦是看到饰品的东西都要偷。他讲到,每当偷了饰品后就有一种说不出的畅,但同时又使自己陷入深深的懊悔之中不能自拔。

我了解到,这个男孩在他5岁时,拿了邻居家漂亮的狗熊玩具,邻居追来辱骂他偷了东西,并告诫以后不许去他家玩。接下来,他又被父亲打了一顿,以后常被邻居小朋友骂成小偷,也不和他玩。男孩后来成了偷窃癖。

偷窃癖是一种心理疾病,分析这种病态心理可知,男孩在心理发育的关键年龄,受他快乐本能驱使,有了拿(偷)别人狗熊玩具的行为,实现了他的快乐。当这一行为遭来惩罚之后,他才朦胧感到拿(偷)别人东西是禁忌的。5岁的孩子是只有简单的形象思维而缺乏分析判断能力的,这一重大事件使他把“拿(偷)、狗熊玩具、挨打、凶狠父亲、挨骂、遭孤立”串联起来当成了一回事。他并不明白拿狗熊玩具为什么要遭如此厄运。由于狗熊玩具是他能满足本能的客体,是他的心爱之物,它经常在他脑海浮现,使他兴奋和激动,他控制不住地一再想拥有它。当因为它而给他带来一系列惩处后,他又对它产生了恐惧和恨意。从此,狗熊玩具成了他既爱又恨的对象。因为有了惩处也惧怕惩处,他明知不能拿(偷)而尽力克制,但因为很喜欢它,想占有它之迫使他拿(偷)的冲动,胜过了他克制“不拿”而终于又拿(偷)了。再以后,他完全知道拿就是偷,偷是犯禁必须要制止,但他无可控制,而且发展到凡是饰品的东西他都要偷。

从心理分析的角度,这份畅是建立在当初“偷”给予他厄运的基础上,是他继续用偷(违禁行为)来报复父亲等人惩处他的一种心理补偿。所以后来他不可节制的偷之前的心理,是快乐本能加上泄恨的报复,大于了不能偷的克制,但偷之后必然又受到懊悔与内疚的心灵折磨。这就是大多数神经症患者所存在的“禁忌与违犯禁忌”性。如果当时的成人在处理孩子并非“偷”的事件上,注意,让孩子明白某样东西与人的关系的道理即可。可惜,我们许多成人愚昧的教育方法,无意识强迫给孩子订做了不该戴的种种“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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