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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限制,社会阅历浅、认知能力差,无法独立参加诉讼;而精神病患者、弱智和痴呆病人系智力发育不健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亦无法独立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您好,经过法院认定,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是医学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概念,在诉讼中,不能以医学概念替代法律概念。从法律规定来看,精神病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是八岁一下的未成年人不论是否为精神病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论是不是精神病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是。
第二、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未经过法定认定程序的精神病人,不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定过程中,仍然要另外进行鉴定,而不能以当事人的精神疾病作为当然的依据。由上可知,不能当然地认定精神病人就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抑郁症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但是抑郁症患者可以辨认自己行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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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