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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红外线对精神病有用吗(禁闭岛剧情解析演员)

禁闭岛剧情解析演员

该片根据丹尼尔·勒翰同名小说改编,马丁·斯科塞斯执导,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主演。该电影主要讲述了发生于波士顿海湾的一座与世隔绝的小岛上,66名精神病罪犯被关押于此,重重戒备之下,一个杀害了三个亲生孩子的女犯瑞秋,竟诡异失踪。联邦侦探受命到岛上调查,却因此遇到了重重的危险和谜团,最后慢慢也被挖掘出来。

想必当大家看完这部影片时,对最后的结局各种地方充满不解和困惑。这是因为导演故意建立双重叙事,使故事的产生歧义,却也让观众难以在第一时间理清电影哪些部分是事实、哪些是泰德的幻想。目前在各类论坛,对该片的解释数不胜数,但其中最受支持的那便是阴谋论和治疗论这两种解释。但当我在多次观看《禁闭岛》后,我觉得结局只有一个,那便是治疗论。

论证这个解释,无非就是证明主人公到底是否存在幻想。首先我们要了解到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是1954年。1、这是精神治疗领域生物学模式的精神病医生和精神分析模式的精神病医生天人交战的时候,前沿论战很激烈,正如考利医生所说:"这是一场战争"。2、美国氢弹研制成功两年了。

接下来我将用电影中的细节并按照剧情发展来解析这个结局。

1、 岛上病患对泰德的态度完全不像对陌生人:在故事的一开始,泰德与查克缴交枪械并进入病院后,在扫地的那位男士对泰德亲切地挥挥手;正在采花的那位老奶奶,对泰德比一个"安静"的手势。让我感觉禁闭岛"角色扮演疗法"的确是存在的,而泰德也本就存在于禁闭岛。

2、 根本不存在的铁门红外验证通行证。影片后半段,泰德从悬崖山洞回来,铁门都是打开的,且铭牌上写着请随手关门,也印证了,之前所谓的通行证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院方在配合泰德的幻想中的故事。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家人能用吗

是。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 2017.7.1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 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广西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

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二)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符合《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四)符合《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第五条 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第八条 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第九条 属于流动就业人员的城乡居民、进城落户农民,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在就业地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二)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各级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缴费办法

第十六条 组织缴费。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组织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参保个人缴费采取银行托收等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各级各类商业银行签订托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缴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缴费,由所属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签约银行从所有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中按户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转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用户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缴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在校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学校采取托收代缴的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也可以通过与银行签约方法从在校学生银行账户中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四)不具备银行托收条件的,其征缴由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五)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 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缴费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二)参保人员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办理关系转移的,按本办法第第(二)款规定执行。(三)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原缴费的统筹地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 基金构成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银行利息和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等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基金有结余的,统称为当年(或当期)基金结余;历年基金结余的,统称为累计基金结余。

第七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范围。(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视年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年门诊医疗统筹不足支付的,从基金中支付。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

(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不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与参保人员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三)基金管理。依据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的人头数,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按项目等多种,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指标拨付给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再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依据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参保人数、就诊人次人数、次均费用等因素,将年度付费总额控制指标下达本辖区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室。学校内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参保学生人数或签约人头数及每人每年筹资标准,实行年度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指标拨付给签约的校内定点医疗机构。

(四)医疗费报销比例。

1.一般诊疗费支付。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

在校学生因病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医疗统筹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并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中明确。

(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六)家庭账户的处理。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原有家庭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家庭账户基金用完为止。

(七)难以实施门诊医疗统筹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经办流程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定点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四)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五)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alsjs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6号)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五)挂空床住院的;(六)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厅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alsjs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2017.7.1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有关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生费、特需医疗服务、特需诊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

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本通知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alsjs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

八、以下项目和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四)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五)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自请医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六)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因犯罪、、酗酒、打架斗殴或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戒毒的一切费用;(八)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及新生儿的一切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九)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alsjs

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管理制度

一、人防管理制度

1.抓好保安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全时段、全方位值勤巡逻,能够应对校园内的各种突发事件。

2.认真落实安全值班制度。门卫值班的保安人员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定时在校园内巡逻,特别是加强幼儿入学、放学、午间户外活动等非上课时段校园内的安全巡查,同时重点对安全隐患和危险人员进行排查,加强防范。

3.对外来进出人员要严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了解陌生人进园的意图和动机,防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4.凡外单位集体到园参加有关活动者,需事先经学校同意,方可按预定时间集体组织带队进入;凡来园联系工作、 访亲会友者,凭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园。

5.幼儿入园后若中途家长要接,须由班主任老师送到门卫处请家长填写登记好班级、幼儿姓名、家长姓名并确认后方可放行,否则一律不准外出。

6.与派出所加强联系与沟通,派出所安排辅警每天对校园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巡逻,特别是在幼儿入学、放学这两个重点高峰时段进行值勤。

7.禁止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

8.加强对教职工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幼儿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将幼儿赶出教室、幼儿园。

二、物防管理制度

1.为保安人员(门卫值班人员)配备防割手套、警棍(橡皮棍、木棍)、长叉、专用对讲机、钢盔等必要的防护器械和报警装备,值班室配备。保安装备由保安人员专用专管,严禁私自外借他人使用;严禁私自动用警具伤人,违者视情节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后果自负。

2.幼儿园行政楼等重点场所均安装防盗门窗。

3.行政办公楼、教学楼、食堂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4.安全出口标记明显,保持通道畅通,走道、楼梯间和出入口均显著设置有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幼儿从入园至离园前一律关闭校园大门,实行封闭管理,严防不法人员进入校园。

5.定期对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经常检查园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户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幼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7.各类物品由专人保管,贵重物品(摄像机、照像机等)由总务保管。卫生物品由保健医生保管,各类资料由资料员保管,领取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由资料员作好登记,使用后及时归还给资料员本人。

8.各室各库由专人保管,重要部门、库室上锁:食堂进货须由二人验收后入库,出库、入库履行登记手续,存放物品的仓库上锁,钥匙由总务和事务长保管。储藏室由总务保管。进购及领物、物品使用情况定期向园长室汇报。

9.物资的检查和维修。每学期结束进行普查核对,及时做好各类物资的清洁维修,以延长使用期限。教职员工爱护物品,正确使用,减少物品的损坏率。

三、技防管理制度

1.幼儿园在各围墙、场地、门口、食堂等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在园长室和门卫安装紧急按钮,园长室、总务室和门卫都有监控设施。对行政楼等重要科室安装防盗门窗。

2. 加强对技防设施的运用与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技防设施进行维护调试,并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和运行监控,保证各项技防设施24小时正常有效运转。CK报警做到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

3.为门卫保安人员配备橡皮长棍、短棍、钢盔、长叉、防割手套等装备设施,钢盔、短棍在上学放学高峰期和巡逻时使用,其他供保卫应急使用。

江西恶魔曾春亮3天之内肯定落网,你信吗

曾春亮连害三人,全村人心惶惶,最好今天就把他抓住。

此人心态已经完全崩塌,从他杀害第一个人开始,就已经回不了头,不择手段,心狠手辣,令人难以置信。

普普通通的一个报警就能让他心态失衡,这样的人,肯定是一个生活别偏激的人。

据受害者家属介绍,曾春亮孤身寡人,父母双亡,无妻无儿,有两个兄弟都在外面打工,现在可以说是居无定所,吃饭都成问题,所以刚刚出狱三个月又干起了他的老本行。

据他哥哥说,原本在浙江让他过去跟自己一起干活,可是他干了不到两个小时就嫌苦嫌累,不干了又回了老家。

在8月13日,隐藏在村委会休息,早上被扶贫干部上班碰到,又在村居委会再杀一人。这样的恶性案件人神共愤,警方也把悬赏金额从5万提高到30万,显示出案件必破的决心。

如今,武装部已经召集民兵和警方共约4000多人进行全方位的搜查,每个人自己自找防身武器,有的拿木棍,有的拿铁锹。

还特意调配了警犬,无人机进行协助抓捕,可以说布下天罗地网。

从案发13号开始,全村设置关卡,高速路口每车必查,曾春亮没这么快逃脱,应该还在村子附近或者山林中隐藏,24小时不间断的搜查,村子外围有近2万亩山林,可以说搜查还是有难度的。

相信在不久,就会传来好消息,如此恶贯满盈的歹徒,越快抓到越好,才能给群众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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