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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死亡(我以前有精神病史,被公安机关列为管控人员,怎么取消吗)

我以前有精神病史,被公安机关列为管控人员,怎么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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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怎么赔偿

如果的确肯定是“精神病人”伤人,其本人因“无行为能力”,无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但可以向其监护人寻求民事赔偿:

其监护人按顺序说,第一是其配偶;

第二是其子女;

第三是其父母;

第四是其兄弟姐妹;

如无直系亲属,可向当地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赔偿,也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赔偿。

因为根据2013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上述人员和机构有监护精神病人的义务。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系他们监护不当所致。

如果病人是在住院期间肇事,那医院就有监护责任,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交通事故创伤性应激障碍赔偿项目

01:12

国外对的精神病怎么处理

在国外,当一名罪犯被鉴定成为无自主控制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后,往往也是会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精神疾病,又称心理疾病,主要是指因外部环境、疾病或生理遗传等因素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而产生的病症。比如因外部环境应激导致的常见抑郁、强迫症、焦虑、恐惧都属于日常心理疾病的症状,如果不加以控制与引导,可能会恶化至人格障碍、精神等阶段,最终形成重度精神病。

由于轻度、中度心理疾病患者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的与人沟通和劳动等社会属性,所以通常是可以不用强制治疗的。不过由于这些患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人格障碍,所以当遇到外部环境压力时,由于无法利用语言等手段表达情绪,所以通常会采取肢体语言来表达,最终酿成暴力倾向,甚至出现伤人事件的产生。

按理说偿命,但这并不适用于精神类疾病患者。因为当精神疾病患者因发病产生攻击行为时,通常会被认为产生人格障碍而导致无自主控制能力。在国际普遍认同的刑事司法通行原则当中,无自主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往往是免于刑事责任的。

在外国门普遍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案件的认定,主要参考和遵循的是美国法学会在1962年模范刑法典当中提出的“实际能力规则”的主张。根据该规则,首先是需要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罪犯进行医学鉴定,并以鉴定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通过问询等手段判断罪犯是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认知。最后是对罪犯是否具备实际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综合性测试进行统计量化,并形成测试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在这三项认定之后,如果结论认定罪犯拥有精神疾病,就将免于刑事责任或极刑,反之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处以相关刑罚。当然这个认定是不包括反复实施犯罪和存在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型罪犯(变态)的。

比如1981年美国知名的“刺杀里根”案当中,由于罪犯约翰-欣克利在刺伤总统里根被捕后进行的精神鉴定当中被判断为患有精神症,尽管终身在精神病院当中接受治疗,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被无罪释放。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章莹颖案,虽然主犯克里斯滕森先是申请而后放弃了精神疾病辩护,不过也因此无法断定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行为,但是这影响到了陪审团对于克里斯滕森是否处以死刑的争论,最终在12人的陪审团当中由于有2人认为其存在精神疾病而未能就处以死刑问题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最终仅被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也对无自主认知行为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给与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罚,但是鉴定极其严格。

比如日本1990年的宮崎勤连环案,就进行了长达7年的审判,而审判的重点就是围绕宮崎勤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进行讨论,因为在日本同样完全无自主控制能力的精神患者会免于刑事处罚。为此日本检方找了三组精神疾病医师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组认为有精神,但是剩下两组认为有多重人格障碍,这等于证明宮崎勤是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无自主控制能力,所以最终宮崎勤被判处死刑。

再比如2011年的造成77人死亡的挪威于特岛惨案,罪犯布雷维克在被捕后就曾接受过两组精神病学医生的观察,在第一次检查当中,挪威的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其拥有偏执型精神症。而第二次检查当中,第二组专家认为在观察期内并未发现布雷维克有发病可能,最终在法庭证人陈述阶段,第二组专家分别认为布雷维克只有中度偏执精神类疾病,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监禁。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涉精神疾病类犯罪拥有较为完善的措施,不但采取多组专家对罪犯精神疾病进行验证,而且即便是罪犯确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也将会采取强制措施隔离在精神病院,以免在社会上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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