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协商、表决的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工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成员要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党务、政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村情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第四条 问题的处理。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六有”标准,即监督有制度、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公章、工作有记录、待遇有保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街道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应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应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六条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街道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一个季度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街道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街道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十条 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街道纪工委批准,可到办事处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一是责令其深刻检查,对其不履行职责作细致分析,查原因,摆事实,提出更正措施;二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以为戒;三是帮助其改正错误,吸取教训;四是跟岗培训,避免其再犯错误;五是参加上级组织的村干部培训班,提高其思想觉悟,提升其履职尽责能力。
户籍跟病情是没有关系的,如果精神病患者之前有户籍,也不可能因为精神病而注销户籍,除非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户籍,也没有申报户籍(比如说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是法定监护人去世),这就需要辖区内的基层组织主动了解情况,进行妥当处理,有法定监护人,按照一般户籍申报就可以了,基层组织不得设置障碍,比一般的户籍申报更为简单。
这个问题问得好!在2015年我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以前,一般都是由家属和当地精神病院联系或求助,由医院派车配备医护人员患者去家里把病人接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现在不同了,《医师法》和《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医生不得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只有三类人有权利和义务将精神病人强制性送到精神病院:1.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都是患者家属;2.病人所属地行政部门,比如当地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3.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机构如派出所。第一种情况是家属求助亲朋好友把病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第二种情况是病人家属找不到人可以求助当地所属地行政部门;第三种情况是当地公安部门(比如110)有义务帮助患者家属把病人送到精神病院。后两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违法;同样,如果精神病院派人去病人家里接病人也属违法行为。这就需要广大精神卫生机构认真学习《精神卫生法》,千万不要再应邀去病人家里接病人了。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某地精神卫生机构派人去家里接病人导致一名男护士被病人刺死就是一个教训。
村委会成员有病分为两种,一是真病,这样的话村主职领导肯定会有安排,村两委成员也能理解,把他的那份工作分担起来。还有一种是假病,因为班子之间团结不好出现的装病的情况。这种病就得靠书记主任细心的做工作了。村两委班子不团结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村两委人员没有按时按天上班的规定,所以严格管理起来很没章法,所以那个成员闹个情绪装个病,还真没好办法,只能有书记主任想办法调解了。但是如果长时间不上班,可以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