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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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法律或法庭决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会确定监护人:
1. 法律监护:法律监护通常由法院决定,法院会根据精神病人的能力和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监护人,并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2. 医疗监护:精神病人在接受治疗期间可能需要有人代表其做出医疗决定,医生或医疗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来负责这些决定。
3. 家庭监护:如果精神病人有家人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并且法院认为他们有能力和意愿来负责监护工作,那么法院可以指定他们为监护人。
总的来说,监护人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精神病人的需要和情况,确保其权益和福祉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