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
三、开具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可以要求精神病医院强制扣留病人。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卫生条例,当病人在精神上出现严重问题,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威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安全。2. 精神病院作为专门治疗精神疾病的机构,具备专业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可以提供更好的治疗和护理,确保病人的身心健康。3.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病人本人和他人的利益,促进治疗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人道地对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