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先说一个概念,心理健康。好多人对于“心理健康”的概念是有误区的。普通人认为的心理健康,是这个人很开朗、嘻嘻哈哈,没有情绪低落、焦虑等表现,人际交往功能等方面都很正常,差不多有这样的表现,就算心理健康了。
事实上,这样的理解很片面。
按照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认定的心理健康标志,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1.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
2.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
3.有幸福感;
4.在职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国内的心理学家许又新、郭念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标准”和“十标准”的概念。
许又新的三标准是体验、操作和发展标准;郭念锋则是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心理活动强度、心理活动耐受力、周期节律性、意识水平、康复能力、心理自控力等指标。在心理咨询当中,心理正常、心理不正常、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是我们经常会在咨询时常常使用的概念。
这里说的“心理正常”,是指我们在变态心理学中说的具备正常心理功能的心理活动,或者说是不包含有精神障碍症状的心理活动;
而心理健康,从静态角度来说,则是指一种心理状态,它在某一时段内展现着自身的正常功能;动态的角度则是在常规条件下,
个体为应对千变万化的内外环境,围绕某一群体的心理健康常模,在一定两个标准差范围内不断上下波动的相对平衡过程。
说到这里,会有一个比较难解释的专业名词,常模。什么是常模?
常模是一种供比较的标准量数,由标准化样本测试结果计算而来,它是心理测验时用于比较和解释测验结果的参照分数标准。
比如发展常模、百分位常模、标准分常模等。
举个例子,标准分常模,z =( X-x)/SD,X为原始分, x为样本平均数,SD为样本标准差。这个z分数的分布形态与原始分分布是一致的。
不说太复杂的心理测量学的概念,
用普通人的观念来解释,这种心理健康的标准是动态的,它是处于动态平衡的心理过程。
如:你有段时间去工作,说遇到苛刻的老板,总是被指责,于是你心理开始焦虑、烦躁,闷闷不乐,总觉得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总是想换工作。
这种情况,一般人看到会认为是心理出现了问题,有点不正常了。但对我们心理咨询师来说,这种情况的了解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会根据你出现焦虑、烦躁、闷闷不乐等表现,就给你下定义或者评估,你这人就是心理不健康或者心理不正常。
我们还会从你的节律性、耐受力、自控力、意识水平等方向,来做出更为合理地判断。
还是刚才的那个例子,你说了焦虑、烦躁、闷闷不乐等表现,我后面接着问,请问你最近还有其他心理不舒服的表现吗?
然后你说了最近和爸爸妈妈关系相处不好,没办法交流,和同学交往等也出现问题,学习学不进去,茶饭不思,还出现失眠。
这段话过后,我们就认识到了你的社会功能部分出现受损的情况、躯体方面出现变化,心理出现了泛化,环境适应能力出现了问题。
像这种情况了解越多,得到的信息更加完善,我们才能确定你心理出现问题的实质。
假如你说了焦虑、烦躁,但其余的表现如社会功能等状态还能够处于正常的表现,而且了解到你只是当时的情绪,引发了一系列短暂的反应,之后你经过调节,能够控制,并且能够正常生活。
那我们就不能说你出现焦虑和烦躁让你的心理长时间不健康,也许可能只是当时情绪堵得慌,需要宣泄,于是脱口而出的直抒胸臆,宣泄以后,会有一定程度的好转。
因此,心理健康或者不健康,一定不是静态的去分析它,而是“动态”。
人的活动及个体不是静止的,一定是随时处于变化之中的。倘若主体自身,内外环境发生了激烈变化,动态平衡过程被打破,心理活动偏离正常群体心理健康的常模,此时心理活动就可能变为另一种相对失衡的状态和过程。
从心理咨询师本身这个职业的群体来说,大部分优秀的咨询师,心理都会是“健康”的,因为他们有着更为良好的合理化防御机制和归因结论,在思考问题的过程当中,能够更为全面地去分析自己的问题,能够尽量让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维持正常的心理健康常模。
但是,不代表着心理咨询师就不会出现心理问题。如:亲人过世,父母因车祸丧生,咨询师听闻消息以后,好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回过神来,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也不去上班。
这种强大的创伤事件,哪怕是专业的咨询师,也无法避免这种情绪造成的心理失衡。毕竟,那是自己的亲人,亲人去世,哪有不哭不伤心和情绪低落的?
如果此时你还是像木头呆瓜一样,父母去世都不管不问,不焦虑、不难受,还整天嘻嘻哈哈的,开开心心地到处去玩,这种情况,我们还得重新评估你的状态,是不是情绪淡漠,或者出了问题。
所以说在某种情况之下,焦虑、难受、伤心等其实是一些正常的表现,一种良性的心理过程。当这种心理变化你能够承受得住,并能够合理控制,这种心理也属于正常的状态。
1、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2、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3、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英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第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6、权力滥用(是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是指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超越权力界线,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
7、(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9、判例法(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10、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11、法律效力(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12、法律渊源(它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又称为法律的形式.)
13、立法体制(又称之为立法体系,它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14、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对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改变.)
15、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1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7、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8、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9、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20、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21、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22、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是由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是在传统社会法向现代法转变过程中所保留的某些部分)
2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24、标准型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5、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26、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符合有机体.)
27、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28、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9、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0、法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心理健康就是指一个人的生理、心理与社会处于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其特征如下: 智力正常 人的智力分为超常、正常和低常三个等级.正常智力水平,是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劳动的最基本的心理条件. 情绪稳定与愉快 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