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规定,后对子女支付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所以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要支付费。但是,根据《最高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若精神病患者大部分时间精神稳定,经济来源稳定,则应该承担抚养费,若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则不需要承担抚养费。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是否应当承担子女抚育费,应当视其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