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辩解心理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内心充满了矛盾。为了克服内心,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为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解。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即将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常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粉饰自己的不光彩行为,以求得内心平静。例如,盗窃犯常以“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iN,中等人托人走后门,下等人没有门,不偷活不成”等为理由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许多少年犯罪人认为逃学、旷课、等是自己的事,没伤着别人,认为打架斗殴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以此求得内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贪官在之前,总是这样想——“我替别人办事了,别人送些礼以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以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心安理得地收赂。
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往往就是这样用他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使其“合理化”,以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紧张,使自己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2)比拟。就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价值或有名的人或团体的行为相比较,从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以便从容地、理直气壮地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某些青少年犯罪人把自己比做历史上或文艺作品中的某个英雄人物;把犯罪团伙结盟比做“桃园三结义”;闯荡江湖的流窜犯把自己比做某文艺作品中的“侠客”;把暴力集团、流氓集团的头目比做“英雄好汉”等等。这种错误的比拟使人丧失了罪恶感,增强了与法律抗衡的胆量,使犯罪分子无所顾忌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投射。是指犯罪人将自己的观点、、态度、性格特点等反射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也与自己一样,也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例如,犯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犯把自己的行为归咎于对方的挑衅,从而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态度,消除犹豫不决和良心谴责,决意实施犯罪。
4)补偿。有的犯罪人由于自己有生理缺陷,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在社会交往中常常受挫。为了挽回自尊,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例如,贫穷家庭出身的青少年更有可能通过犯罪行为追求昂贵的衣着和慷慨的气派;受人歧视的少女往往通过滥交朋友、等获取华丽的穿戴,从而在同伴中炫耀自己;因其貌不扬而失恋的青年,用硫酸泼洒无警异性的衣服、面部,对异性进行伤害,以求得补偿等。
一般是心理上有缺陷 不是极端物质 就是极端人格 造成犯罪的因素有很多 比如对社会的不满 对金钱的过度 都可能导致犯罪(1)在对社会现实的态度方面 犯罪人大多缺乏理想和远大目标,对社会中存在的积极的或消极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社会责任感、义务感,社会适应性差,常有偏离社会主导文化和价值观的倾向。
对他人缺乏信任、冷酷无情、唯我主义。(2)在自我意识方面 犯罪人对自我的认识、评价、体验等方面,具有盲目性、幼稚性,看不到自身的缺点,因而也不能按照社会标准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活动。他们有盲目自负、固执、... 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 (1)有的人高度的内倾(内向)或外倾(外向) (2)有的人冷漠、孤僻 (3)有的人虚伪、狡诈、爱慕虚荣、意志力差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理解而言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时,对其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一种心理活动内容。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主要是由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两方面构成。认识内容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一种认识状态,是知还是不知,其根基于认识能力。意志内容是指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态度或意向——追求、放任或排斥,其根基于意志能力。
主观心理内容是多样的:知、意、情、目的、动机。
第二个问题,我们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是什么?首先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内隐性,除了犯罪人主动承认和供述外,更多的需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出来的各种事实(包括构成要件事实和非构成要件事实)来认定,所以需要通过我们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来认定。其次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