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波特于1937年提出人格特质理论,是特质理论当中的典型代表。该理论认为人格特质分为两类,共同特质和个人特质。其中:
1、共同特质指在某一社会文化形态下,大多数或一个群体所共有的、相同的特质。
2、另一类是个人特质,指个体身上所独具的特质。 个人特质又分为三种:
(1)首要特质是一个人最典型的、最具概括性的特质,影响到一个人各方面的行为。
(2)中心特质是构成个体独特性的几个重要的特质,大约有5-10个。
(3)次要特质是个体一些不太重要的特质,往往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表表现出来。
第一个特质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心理学家高尔顿·威拉德·奥尔波特,他和同事对描述人格特征的17 953个形容词进行了研究并逐渐减少到数目较小的一些特质名称上,并将特质定义为:具有使许多刺激在机能上等值,并发动等值形式的(意义恒定的)适应和表现行为的神经心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