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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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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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正义而又善良的,所以我们的社会才会是和谐安定,幸福美好的。
还记得上高中的时候,有一次周末返校,车上人真的非常多,有去上学的学生还有很多大人,新买的书包已经被挤压到变形,最要命的是单脚着地。
虽然很挤,但是我前面的一个男子却非常的可疑,一直鬼鬼祟祟,用一种奇怪的目光大量着身边的人,最后磨磨蹭蹭把手伸进一个中年女子的包里。
这下我才意识到原来这是个小偷,他得逞之后,环顾四周,突然跟我对了一下眼,和寒冽的和恶的目光,袖子里还故意漏了一把刀。
我当时真的是被他的眼神和手里的凶器吓到了,手心里都是汗,幸好那一段路没有站台,车都没有停,那个别偷手机的女子还没有任何的察觉。
我心里一直都在挣扎,应该怎么办呢,突然我看到了别人一个长的非常壮硕的大汉,我悄悄的把这件事告诉了他,他马上让司机停车,说车上出现了小偷。
这下那名被偷的女子才意识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车上一阵哄闹,都在说小偷在哪里,我看见那个小偷再次向我投来了恶的目光,但我当时并没有觉得害怕,而是当场指控了他。
最终这部手机终于物归原主,这是我觉得我做的最有正义感的一件事,同时也让我明白,在恶势力面前,不要屈服,不要被吓到,而是应该拿出自己的正义感与他们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