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患有抑郁症,但是不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无权以此解除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患有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可以肯定的说是不可以的,只要不是员工犯了重大过错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辞职,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各种理由拒发员工工资,何况是因为得了抑郁症,抑郁症这种事可大可小,严重的甚至导致轻生,保安工作是要跟很多人接触的职业,属于服务性质工作,抑郁症患者已经是不合适从事这个职业,以此辞职,是对个人跟公司都是有好处的选择。您可以跟公司说明这些,如果公司还是拒绝发工资,您可以寻求劳动部门帮助,谢谢。
如果是因为得了抑郁症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