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发病期不能领结婚证,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最好别结婚,比如精神症、躁狂症等之类的更不应结婚,这类病就算治愈(所谓治愈就是停药N年或靠维持剂量的药物保持精神正常),一旦停药就有可能随时复发!甚至对身边的人造成难以挽回,无法弥补的伤害,建议精神病人的家属不要纵容其结婚,否则最后必吃苦果,害人害己害后代。
如果一方获知另一方有精神病或精神病史或家族性精神病,应慎重考虑嫁娶问题,否则就会陷入泥潭难以自拔,一辈子痛苦不堪。
如一方隐瞒婚前精神病史以便骗取另一方与其建立婚姻关系,一旦事情败露对簿公堂,如证据确凿的则会被判婚姻无效,甚至另一方有可能会提出赔偿,最终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与精神病患者结婚不能撤销。我国法律以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因此,精神病结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