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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赤身,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共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他人,即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正常接触以外的满足淫秽下流的行为,包括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他人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其动机通常表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征,如果对方对于行为人的接触行为表示同意,则不属于他人的行为。二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公共活动空间。“身体”,不仅包括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下身或者暴私部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