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我国最高新近的《》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对其有、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待监护关系变更之后,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精神病人离婚时的权利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问题需认真考虑,那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1、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三)实施的;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四种行为之
一,那么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2、帮助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无法自理,在经济上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生活存在困难,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帮助,以解决自己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01:43
首页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