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第四类:恶性肿瘤、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1、职工医保: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2、居民医保: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
骨科不报销费用如下: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残联《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等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芜湖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目标任务2021年,为全区546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二) 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任务数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超出任务数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部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以皖财社﹝2020﹞1452号文件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至区级财政部门。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