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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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得病住院是否扣除正常假期天数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是因病或者因公(因战的话与因公相同)。
如果是因公住院的话可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但如果是因病的话,按照2017年《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病假,军官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
你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对照自己的服役年限标准来断定单位的决定是否合理。
当然,可能士官战友们也有类似的问题,根据《通知》规定: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