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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哪个养老院收精神病人(太原心理医生哪里有)

太原心理医生哪里有

太原那么大,当然有好的心理医生了,每个地方都有很多优秀的心理医生,你可以去当地的,有名的心理医院去看一下,其实很多心理疾病都是,由于精神压力而造成的。

死后人体器官捐献,家属能得到补偿么

问题:死后人体器官捐献,家属能得到补偿么?最合适答案:论人体肾脏捐献中的合理补偿原则 [概要]: 无偿捐献作为当前获取肾脏的伦理原则,是最没有争议、最理想的,但是依靠单纯的无偿捐献所获器官远远不可以满足医疗的需求。

合理补偿原则既可以不可以有效增加供体数量,又不违背伦理学原则,且更具有道德上的广泛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相信合理补偿原则的实施将会大大促进我国事业的发展。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9-05 18:36 自20世纪50年代,医学界开始尝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直至目前,依靠单纯的无偿捐献所获器官远远不可以满足医疗的需求,供体的缺乏成为限制技术发展的瓶颈。因此,拓展合乎伦理的供体来源途径,以获得更多的可用的器官,就成为迫切的社会现实问题。

?1 无偿捐献原则及其局限性?目前,我国移植用肾脏主要来自各种供者(包括尸体供者、活体非亲属供者和亲属供者)的无偿自愿捐献。

供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准则。由于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对于供者以外的他人和社会没有任何利益损害,同时,由于供者是知情同意的,即供者知晓我的行为对我意味着什么,因而能够对我的行为负责,所以,理论上,这一器官来源是最没有道德争议,最为理想的[1]。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00多万尿毒症病人,其中有50余万人在等待肾移植,然而国内每年能施行肾移植手术约5 000例,能接受手术的病人仅占所有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病人的1%[2]。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急需接受肾脏移植,且不愿意继续等待的病人,就试图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供体肾脏,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

?在无偿自愿捐献不可以满足成千上万等待移植的病人需求,且又容易滑入器官买卖深渊的情况下,国外一些协会的专家提出,有必要提供一定的经济或社会奖励来增加尸体和活体非亲属供者的数目[3]。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器官紧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状况,有必要在倡导无偿捐献的前提下,给予捐献者合理的补偿,作为对其捐献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以获取更多的移植用肾脏。

?2 合理补偿原则的界定?2.1 合理补偿的涵义 合理补偿是指在供者捐献肾脏之后,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嘉奖,作为对其行为的肯定与激励。

供体应该为他们在捐献肾脏过程中直接的间接的费用、花费的时间、给生活带来的不便、风险和不太舒服而获得补偿。补偿主要体现社会对捐献者行为的认可与鼓励,是一种激励制度,它与追求利润的器官买卖是截然不同的。

?1986年国际移植协会公布的有关捐献肾脏的准则中提到: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不可以的。

美国为了增加供体数量,也曾提出了一系列诸如给捐献器官个人和家属颁发荣誉奖章、税务贷款或者免税奖励等(免税额高达1万美元)[4]。

此外,一些中东国家也实施了补偿制度,且有效地减少了等待人数[5]。?2.2 合理补偿的具体?补偿的可以不可以有非常多种,本文认为有些为合理的有如下几种:(1)可以不可以参照无偿献血的办法,对家庭中已有成员捐献过器官的,在其近亲属需要进行时,优先考虑或为其减免一定的费用。

(2)对尸体供者,我们可以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丧葬相关费用,并对其家属进行褒奖等。(3)补偿捐献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与捐献相关的开支。

(4)参照美国等国家施行的"器官信贷"制度,准许公民生前留下遗嘱表明我死后愿意献出我身体上的某些器官,储存于"器官信贷银行"进行保存,留给我的后代或亲属需要时使用。

如果后代或亲属所需要的是另外一种器官,也可以不可以用储存在器官银行的器官交换,换来所需器官进行移植[6]。?2.3 合理补偿与器官商品化的本质区别?

合理补偿与器官商品化有着本质的差异:(1)商业化或器官买卖的过程中,器官是作为商品对待的,进行等价交换,买卖追求的是利润。

而我们所说的补偿是象征意义的,表示社会对捐献行为的认可和表彰。供体及其家属助人为乐,既不是为了利润,也不讲究等价交换,器官完全是利他主义的礼物[7]。

(2)器官买卖反映的是一种裸的金钱关系,有非常强的功利性,是对人的整体性社会价值的一种贬损,它非常容易使人物欲化和庸俗化。

而合理补偿则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充满人情味的互助和理解,它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可以不可以使人更加高尚。(3)买卖是以获取金钱为唯一目的的,而补偿是一种知恩图报,俗话说"来而不往非礼也","知恩不报非君子",供者捐献了我的肾脏,出自感激对其做适当的补偿是非常自然的事。

(4)现在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器官买卖不合法,然而,回报性的补偿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有学者认为不给供体补偿是不公平的。

3 合理补偿原则的伦理学确证?为供者提供一定量的补偿不会影响到供者无私利他的道德目的,相反由于更多的考虑到供者及其家属的感受,因而更加人性化,也更具有道德上的广泛性,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

合理补偿原则的合理性可以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到论证。提问人的追问   2009-09-05 18:37 那 家 属 不 太 亏 了 , 多 伤 心 啊,

5 5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9-05 18:38 3.1 合理补偿原则的伦理学依据?

(1)我国传统文化一直以来都非常推崇利他行为,这一点也体现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例如,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看管之债"即是对利他行为进行合理、必要补偿的一种规定;山东省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也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无私利他行为进行合理、必要补偿的规定。

在领域,合理补偿原则是在自愿捐献的前提下,为捐献者提供一定的补偿以表示对其利他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供者挽救别人的生命,促进他人健康,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理应受到赞扬并给予其必要的合理的补偿。

?(2)符合回报公正原则。传统伦理讲"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接受了别人的恩惠与帮助理应做出回报,滴水之恩尚当涌泉相报,更何况是性命攸关的肾脏呢?

虽然供者本身不打算从捐献中获取任何利益,但是其无私利他行为理应受到人们的认可与尊重,即使从"礼尚往来"的角度考虑也应该为供者提供一些补偿。

由于没有补偿,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往往我掏钱来支付与捐献有关的费用,这无疑加重了供者的负担。帮助了别人,却得不到他人以及社会的认可,得不到补偿还我拿钱,难免会挫伤供者及其家属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讲,提供一定的补偿无疑可以不可以消除供者的后顾之忧。

且上述的补偿措施也不足以构成利诱,使当事人丧失自主决定能力(吴 翠,封利强。人体器官有偿提供立法初探。太原: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13次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5:459-463。)。?(3)合理补偿原则有利于拯救需要病人的生命。必要的补偿与器官商业交易不可以等同,补偿主要作为一种精神抚慰与鼓励手段,体现对供者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

给与器官捐献者合理的补偿不仅会增加器官的数量,降低移植费用,且还能使那些捐赠者不需要避开正规的途径进行捐献,保证器官的质量,从而挽救更多的终末期肾病病人。

?(4)合理补偿原则更具有道德的广泛性。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以来将器官捐献与高尚道德相联系,追求绝对无私的"利他主义",但是这种绝对利他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人人都能做到[8]。

我们鼓励并支持无私帮助他人,但是我们不可以因此而忽视供者的利益。合理补偿制度既能让供者感受到社会对其行为的认可与尊重,又可以不可以增加器官数目,既尊重了供者的利益,又体现了互助、公正的伦理原则,所以他比单纯的无偿捐献更具有道德上的广泛性,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和施行。

?3.2 消除对合理补偿的不必要担忧?(1)担心会导致器官交易。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给予捐献者补偿将会导致器官买卖,甚至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器官买卖,尤其是对一些赤贫家庭,将直接导致其通过脏器来摆脱贫困[9]。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前面已经谈到了补偿与器官交易的区别,此处不再赘述,此外由于补偿相对于肾脏移植的高昂费用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任何人靠这一点点的补偿都不足以摆脱贫困,所以,不会有人愿意单纯为了这么一点补偿就""我的肾脏。

?(2)担心会违背大夫的职业道德。这种观点认为大夫为了增加器官供应将人体器官取出、转让违背了大夫的职业道德[9]。

笔者认为,首先,合理补偿根本不是转让,和器官买卖有着严格、清楚的界限。其次,大夫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受过良好的医德教育,具有有些高的职业素养,不可能仅仅为了增加器官供应就随意取出人体器官,更何况还有严格的外在法律规范的约束呢?

再者,大夫的目的是拯救生命垂危的病人,何谈违背医学职业道德呢?(3) 担心会增加受者的经济负担。这种观点认为补偿捐献者的费用将转嫁到受者身上,加剧贫困病人的经济负担,因而无力移植[12]。

笔者认为,受者的康复得益于供者为其捐献肾脏,所以补偿捐献者的费用理应由受者承担,无所谓转嫁。另外补偿是对供者捐献器官的回报,是一种礼尚往来,它不是购买器官的费用,因而与受者高昂的手术费相比只是凤毛麟角,基本不会影响到受者的正常就医。

?4 合理补偿原则的实践运用?在目前传统观念束缚,鼓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对捐献的呼唤不可以仅仅停留于公民品德的宣传教育,也不可以期待公民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中都会自觉建立起无偿捐献的观念,所以给予捐献者一定的补偿是非常有必要的,补偿的多少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给器官捐献者以肯定的评价,给后人以启示和鼓励。

具体做法可考虑:(1)建立器官捐献控制中心,建立完善的供体库和受体库,并成立伦理委员会监督供体的合理应用。(2)开展全民教育,增强公众对的知晓率、赞成率、参与率。

向供体说明补偿的性质、、补偿的意义,积极争取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3)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供者与受者的身份加以保密,并拒绝自找供体,严格执行供者与受者分离(但互为亲属的除外)。

(4)受者有感激性的补偿的,可以不可以由器官捐献控制中心代其转交给供者或其合法受益人,并由伦理委员会监督捐献以及补偿相关事务。

?5 结论与展望?合理补偿制度有些之单纯的无偿捐献更具有道德上的广泛性与现实的可行性,该原则的实施将会大大促进我国事业的发展。

?现在西班牙和一些中东国家已经认可或施行了合理补偿制度,且卓有成效。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做法的同时,应该尽快着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更加人性化的器官捐献法,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相信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捐献器官是一种利他也利己的行为,从而积极捐献器官来挽救那些生命垂危急需帮助的病人。

参考文献: 回答1: 不可以。

线上问答内容仅为参考,如有医疗需求,请务必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太原安定医院费用高吗

听一朋友说过,这个医院是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他姨就是在那里治疗的,听说效果还不错,费用这些也不怎么高,关键是能治疗彻底。抑郁很煎熬的,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生活中你遇过哪些毁三观的故事

2010年,在我深圳龙华的一家LED工厂上班,公司有一个前台小姐,长得漂亮身材也好,大概24岁左右,不到二年,她成了我们公司的“传奇人物”。

那时候我刚去公司上班没多久,我的同事小周和她是情侣,两个人的关系维持了大半年左右,前台小姐和小周分手了,小周很爱她,平时跑业务挣的钱,几乎都花在了她身上,突然一拍两散,小周心里放不下,情绪非常低落,而且一直试图抢救这段爱情,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小周突然就辞职不干了。

很久以后,我和老板成了无论不谈的朋友,我才知道,他当初分手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老板。

我们老板当年27岁左右,正是意气风发的时候,要钱有钱,要能力有能力,长得也帅。有一家公司组织旅游,不知道怎么回事,两个人就搞一起去了。没多久这个女的怀孕了。老板吓了一跳,他是有老婆有孩子的人,而且公司的资产他老婆占了一大半,他不可能为了一个前台小姐去离婚。于是私下里给了这个前台小姐10万块钱,两个就算正式分手了。

分手了以后,这个女的仍然没有离职。因为这些事,别人是不可能知道的。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老板的父亲。

老板的父亲当时也就是40多岁,整个在公司瞎晃悠,没正事。公司给他准备了一间办公室,取名:“厂长室”

他是潮洲人,大家应该都听过,潮洲有二个特产,持家的女人和好色的男人。特别是像我老板的父亲这样的人,整天闲得蛋疼,总要给自己找点事干。

有一天,前台因为工作原因加班,大概到了晚上十二点的时候,老板的父亲叫她去厂长室,说有事情要和她商量。

到了厂长室,两个聊了没一会,他就站了起来开始动手动脚,前台不答应,想往外跑,他一把抱住了她,拿出一叠钞票,至于金额是多少,有的人说5000,也有的人说一万,我没亲眼看到,所以不敢下结论,反正最后,前台半推半就了,两个人的好事就成了。

说到老板的父亲,多说二句,他这个人,连自己同村的小女孩都不放过,有一个大概19岁的女孩,和他应该还有点亲戚关系,在我们公司当仓管,也是被他骗到厂长室,软硬兼施。

后来老板的父亲也经常把前台小姐叫到他的办公室,但是不给现钱了,开始赊账,赊了二三个月的账,一直不还。前台小姐和他闹翻了。两个人在厂长办公室又是摔又是砸,地下爆光。

老板的父亲怕事情闹大了,给了她一笔钱。可能她自己也觉得没脸再呆下去了,就离职了。离职当天,我的另一个同事,小熊也一起辞职了,连工资都没要。

小熊是东北人,个人不高,不到一米七,为人圆滑,鬼精鬼精的,谁也没想到,小熊和前台小姐竟然是男女朋友,而且用小熊的话来说,他很爱她,要死不活的那种。

小熊离职以后的第二年,我被调到中山任办事处经理,小熊刚好也去了中山,他希望跟着我一起干,我答应了。然后小熊和前台小姐后来发生的事,从小熊的嘴里吐了出来。

离职后的前台小姐和小熊,两人手拉手,幸福地渡过了半年多的美好时光。两个人都不上班,天天就是旅游,看电影,什么刺激玩什么。然后前台小姐的钱花光了,两个人不得不重新找工作,前台小姐还是去当了前台,小熊跑到另一家公司跑业务。

没过多久,前台小姐提出和小熊分手,说她们不合适,她要的生活小熊也给不了。小熊说反正自己也玩够了,分了刚好,后来就一个人跑到了中山。

关于前台小姐的后来,我再也没有了任何消息。

你好,家有精神病患者拒绝治疗情况下,可以

可以的,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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