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有多家比较权威的心理咨询室,例如:
1.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理科: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学西路1号,可以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前往。价格根据不同的咨询服务和医生水平而有所不同。
2. 呼和浩特市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西街15号,可以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前往。价格根据不同的咨询服务和咨询师水平而有所不同。
3. 内蒙古自治区心理咨询师协会: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1号内蒙古医科大学心理学院,可以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前往。价格根据不同的咨询服务和咨询师水平而有所不同。
具体价格需要咨询相关机构或医生。建议选择正规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进行咨询。
粮补不是人人都能领取。而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是经过土地二轮承包确权登记、持证的农民,按照土地面积发放给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户。
耕地长期抛荒、或改变土地性质,未种植粮食的面积,农户领取不到粮补。
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农户种植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不再领取粮补。而是直接发放给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领取粮补。
开荒地、自留地、边角地等,凡是不在国家确权登记注册、承包发证范围内的土地,都不发放粮补。
一句话:谁承包经营种植粮食作物的、谁领取粮补,凡不种植粮食作物的、都不能够享受领取粮补。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宣传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典型,充分发挥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全区广大科技工作者学习最美、争当最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协、科技厅、国防科工办联合开展2021年内蒙古“最美科技工作者”学习宣传活动。经过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共遴选出20名内蒙古“最美科技工作者”。
王文山,男,汉族,党员,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高级工程师。近年来,累计完成6项技术攻关,为企业节约资金7800余万元。其中,主持完成的链轮环修复项目,显著提升了链轮环的耐磨效果及啮合性能,大幅度提高了设备的使用性能,填补了此类矿山设备修复领域的空白。
王召明,男,蒙古族,民建会员,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8年扎根在驯化本土植物、修复北疆生态的科研与实践一线,建成了我国规模和数据领先的企业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库,形成了“特色种业 小草数字”精准修复生态的治理模式,用一棵棵小草完成了生态修复,为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了贡献。
王雪梅,女,汉族,党员,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教授。15 年来她带领内蒙古核医学从无到有,在她的帮助下自治区新建 25个核医学,开展 60 余项核医学诊断和治疗项目,惠及患者20 多万。采用亲电加成方法制备出的心脏神经分子显像探针,填补了我国心脏受体研究的空白。
乌仁图雅,女,蒙古族,党员,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蒙药师。蒙药非物质文化传承人,29年间,致力于蒙药的研发和传承,主持完成了“明目二十五味丸”等18个蒙药从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正式标准;经质量标准提高和药学研究后,“回生第一丹胶囊”成功获批国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
白金香,女,汉族,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一名驻扎基层的科技工作者,17年致力于盐化工革新技术的探索研发,分析解决了各种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参加实施多项技术攻关项目,完成了《氯酸钠扩建项目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多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的编制,获得多项技术专利和科技进步奖。
包哈申,女,蒙古族,党员,内蒙古医科大学教授。首次对蒙医药古籍进行了数字化研究,形成了结构化的数据库;建立了国际上首个“蒙医药古文献数字化网络加工平台”,为蒙医药文献研究者提供了新方法新手段;开发了《蒙医医案知识库》等8个计算机软件系统,使新疆、青海等全国8个省区的蒙医医院都能从中获益。
孙亚志,女,汉族,党员,内蒙古心理咨询师协会副教授。长期开展心理咨询,讲座服务,受益群众7万多人,亲自参与“为贫困家庭儿童公益心理咨询”活动,为191个家庭提供了心理疏导;期间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呼市市民进行心理疏导,协助成立网上心理危机干预咨询服务队,服务时长200余小时。
孙宾成,男,汉族,呼伦贝尔市农牧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通过20多年的育种工作,育成34个大豆优良品种,“蒙字号”“登科号”品种年推广面积在700多万亩,年增产大豆1.4亿斤;与农科院合作,开展分子设计育种、基因SNP芯片育种技术,实现多性状优良基因聚合,为自治区大豆单产提高和种植面积扩大做出了重要贡献。
苏美霞,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42年来一直奋战在地质一线,先后参加、主持完成多项内蒙古地区地球化学测量工作,发现了毕山银铅矿等多处金属矿床;首次在白云鄂博地区发现了由幔到壳的低阻穿刺体,为白云鄂博等超大型多金属矿的成因提供了深部地球物理学依据。
李旻辉,男,汉族,民盟盟员,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研究所教授。承担了自治区特色蒙药濒危植物资源保护项目,建成了蒙药药用植物信息系统和野生抚育基地;建立的自治区特色濒危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解决了自治区道地药材和中药(蒙药)材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建设的中药(蒙药)生产示范推广基地,带动贫困户依靠中药材产业逐渐脱贫摘帽。
李学朋,男,汉族,党员,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带领企业实施环保建设和科技创新,成功研发出“氨基酸发酵行业废气处理共性关键技术”,彻底解决了谷氨酸行业烟气治理这一难题;实施“用工本地化”,帮助自治区及企业周边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当地农户收入。
杨占君,男,汉族,党员,包头医学院教授。30年来一直坚持在人体解剖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一线,主持参加了国家、自治区级科研课题3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先后编写专业教材7部,为自治区医学人才培养、科技工作、学科建设贡献了力量。
何建中,男,汉族,党员,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参与和组织了国家、自治等重点研发项目和公司多个科研项目,成功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包钢特色贝氏体钢轨产品;研究开发的PZ80套管产品,创造了我国单次膨胀管裸眼封堵最长施工记录,为推动钢铁材料加工的学科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做了贡献。
张俊义,男,汉族,党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主任医师。多年来从事神经外科疾病的显微及微创手术治疗,2020年成功实施东胜首例罕见溴沟巨大脑膜瘤显微镜下开颅全切杂交手术;创新开展了颅内蛛网膜囊肿颞肌填塞术、骨水泥整复颅面骨骨折等手术;在国家级、省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3部。
宝乐德,男,蒙古族,民革党员,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中学高级教师,一名长期扎根在草原的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他将教学成果应用到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当中,形成了具有内蒙古特色的STEAM教育模式,填补了国际STEAM教育模式本土化的“空白”。
郝林,男,汉族,党员,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从事通过再生技术较大限度利用旧沥青路面材料方面的研究,实现了路面废旧材料的再生循环利用,符合我国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对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工程实用价值。
景宇鹏,男,汉族,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盐碱地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示范工作,在盐碱化改良利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成果。他改良的杭锦后旗示范田,轻度盐碱化耕地、中度盐碱化耕地、重度盐碱化耕地种植的向日葵分别比对照组增产明显,为全区盐碱地治理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
程业森,男,汉族,党员,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28年,完成了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专项课题3项、推广飞播大粒化技术超50万亩,主持制定了多项种植防治技术规程、承担完成了多项公路防沙治沙工程,为自治区林草生态建设做出了扎实贡献。
靳存旺,男,汉族,党员,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绿色产业发展中心研究员。扎根五原县农业战线24年,坚持深入“三农”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多次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高产创建重大病虫害防控等推广项目,为现代农业导航、推广实用农业技术、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贡献。
德格吉日呼,男,蒙古族,党员。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主任医师。承担自治区标准化种植项目3项,在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中,详细鉴定与记录了药用植物106科371属529种,常用蒙中药材200余种,采集与制作植物标本1000多份。对呼伦贝尔市名蒙医、三少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挖掘整理,历时3年搜集整理769首蒙药验方,出版《呼伦贝尔蒙医验方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我旗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各警种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辅警人员,统称“辅警”。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六)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八)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二)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四)其他可由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协助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在旗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遗属抚恤优待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全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工作,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并运用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 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公安机关根据区域人口数、现有警力状况、社会治安形势、管辖地域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适当从紧、满足需要”的原则,科学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经旗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旗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原则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其他岗位一般按照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1的比例配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旗或公安机关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招聘使用。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 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或专业技能、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拥护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满18周岁;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七)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层级晋升与降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 层级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科学管理和职业发展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
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第二十九条 辅警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二)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条 辅警层级实行竞争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三十一条 三级以上辅警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数不超辅警人员总数的20%,二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10%,一级辅警不超过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我旗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辅警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所任层级自动解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晋升层级的年限条件,一般以年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评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
第三十五条 四级辅警以下自然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本层级工作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拟晋升层级的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对有异议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地考核,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决定是否批准晋升层级;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三级辅警以上竞争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本层级工作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组织考核组考核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在层级额度内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公安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
(六)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决定晋升层级人员,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三 二级辅警以下警务辅助人员,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获得市公安局或者旗委、表彰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层级;
(二)获得自治区公安厅或者市委、表彰的,可以提前两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公安部或者自治区党委、表彰的,可以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比照前三款情形,由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提前晋升层级。
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人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一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警务辅助人员,延迟一年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两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五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五级辅警以上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达不到解聘情形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记分管理办法》一个周期内记满8分不满12分的;
(四)其他应给予层级降级处分的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一般降低一个层级。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政工或者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其意见;
(三)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降级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辅警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辅警层级。
第四十二条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辅警人员,现层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层级。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三条 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四十四条 旗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组成。
第四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标准应按照不低于我旗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在高危险或高技术要求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四 旗或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80%,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20%。实习辅警2500元/月,六级辅警2900元/月,五级辅警3700元/月,四级辅警4500元/月,三级辅警5300元/月,二级辅警6100元/月,一级辅警6900元/月。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由公安机关政工和后勤保障部门核准,经公安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统一发放。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对辅警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达到标准申请留用的辅警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留用。考核达不到标准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辅警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辅警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财物等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符合公安部统一规定,着装参照《公安机关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爱民模范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六十条 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警察职位或公安机关事业单位时应给予政策倾斜照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参照《公安机关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六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开除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三)违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因过失犯罪判处缓刑的除外);
(五)聚众、打架斗殴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八)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九)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一)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符时,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补贴,是国家对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时期,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的一种奖励。
当然最先的奖励就是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并以独生子女光荣证为申领其他待遇的条件。
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全国多数地区目前已经不能申领了。不过,以前申领过,丢了之后还可以补办。
独生子女补贴,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独生子女未成年时的补贴;第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到达退休年龄后的补贴。
其实,我们国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是明确对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但具体的实施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是由各省市制定的,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
北京市,对于独生子女,18岁前每月发放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发放1000元的退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上海市的标准是30元和5000元,明确有用的单位或者街道支付。
其他各个省市多数是在3000到5000元之间,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能是最高的,是按照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放。这是一年的工资的30%,而不是1月工资,2018年青岛市就已经高达19000多元,预计2019年会突破2万元。
国家对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照顾政策,实施统一的扶持奖励政策。在2018年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划分的时候,明确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的农村老人,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以额外领取80元的养老补贴,相当于多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各个省市在落实有关政策的时候,允许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度提高奖励标准。广州市是150元,佛山市提高到了200元。
湖南省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是5000元,不过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明确,可以进行一次选择,按照每月80元的进行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抵扣。
所以,未来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会越来越多地落到实处的,而且相应的标准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越来越高。
现在,内蒙古等九个省市区已经实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这是在独生子女父母得病时子女照看的带薪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我们可以向劳动维权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法律是一回事,有法不依是另一回事,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成本的,违法的企业一般做大不了。
对于独生子女,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给予了单独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这也是照顾的一种。
希望我们国家未来独生子女父母的照顾政策越来越好,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国家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