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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来说,患者要先在本市的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如果要去外地求医,需经该三甲医院同意并出具转院手续。
二、费用核销所需材料共有五大类:电脑打印的出院结算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室复印且盖章,内容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如有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需院方出具证明)、患者或代办人姓名的交通银行非透支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患者医疗保险卡复印件、转诊单。
三、核销方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从申报金额中扣除非医疗保险范围内项目,得出审核值,在审核值基础上按比例核销。
四、核销比例: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费用的10%(省内)或15%(省外),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内的符合报销费用按以上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欠缴时间大于6个月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不是本人可以办理,但是需要携带本人及办理人身份证明,同时还要携带疾病诊疗证明,这个需要咨询下医院的医务科。
以下几种情况不要转诊转院证明: 一是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
二是在省外居住或打工,只要备案,报销时要居住或务工证明,不要转诊证明;
三是大部分地诊、精神病患者住院时不要转诊转院证明。
转诊转院证明主要针对县外就医的患者,新农合规定:县内无法治愈或不具备治疗条件建议患者在县外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经医生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患者再到县新农合办公室转诊处审批后才可到县外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也有的先到县外住院,再持住院证或诊断说明书回本县办理转诊手续,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区报销比例要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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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须持二代身份证和县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在入院前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审批。经省级信息平台传递后,转往的市级定点合作医疗机构就可以接收到转诊人员的转诊信息,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转诊。
2、另外,值的注意的是急诊、重症精神病患者,不需办理纸质转诊,可通过直接实施电子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