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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通知,自动离职的情况,虽说是根据各公司内部的相应制度章程决定后果,但是一般情况,公司都不接受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一事,有的公司是扣除你一月的工作工资作为公司服务费,但是这种还是对于你找下一份工作是否被公司录取有一定影响,所以建议如想辞职的,提前告知公司,对谁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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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 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阿克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
针对辞职的请求,单位有几种反应:
(一)同意辞职,做满三十天后办理离职;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钱吗?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你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
(二)同意辞职,可以不做满三十天;
这种情况,正中你下怀。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如果双方都有此意,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 约定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
(三)同意辞职,但要做满超过三十天;
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目的相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没有单位的同意,你也没有权利擅自缩减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时,你可以参考第一种反应的结果处理。
(四)不同意辞职。
始终强调《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退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
作为一名HR从业者,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任性的员工,一言不合就“潇洒”的和企业说拜拜,有些可能还会留下一句话、发一条信息,有些干脆直接“失联”,让HR徒呼奈何的同时,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离职需提前30天像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那么问题来了,我就不交接,公司能拿我怎么办?不办交接手续导致的遗留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于比较重要的岗位来说比较多。对于一些普通岗位,可能除了给接任者带来些小麻烦,也不能带来多么明显的损失,这个时候公司可能也只能通过一些让这些不告而别的前员工了一点小颜色了。(在此不展开讲,感兴趣的可以留言讨论)。
我们常说“离职交接讲道德”,这里的德指的是职业道德,我们可能认为职业道德看不见摸不着,谁知道我有德还是缺德!其实并不然,俗话说“山不转水转”,在同一个行业,说不准哪天回江湖再见,要知道越是高端的人才圈子越小,而且很多单位现在都会对候选人进行背调,你在行业的口碑很多时候决定了你在这个圈子的地位,能走多高走多远。
员工为什么选择不告而别?除了少数确实比较任性缺乏责任感的情况外,可能多数员工是因为“心委屈了”,不想再回到这个伤心地,笔者就曾经遇到过类似情况,有位员工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价值观也积极正向,突然有一天留下一句我要辞职就再也没出现在公司。
后来了解到,正是因为直属领导的一些不恰当做法和言语伤害了他,经过协调这位员工最后完成了离职交接,但不希望和这位领导有任何交集(这位领导后来也调离了岗位)。
所以作为HR和管理者要学会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做到尊重员工,不管什么级别,我们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