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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和精神医学可以同时学吗(四川大学的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哪个好些,他)

四川大学的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哪个好些,他

1 法考试界现状1.1我国独特的现代法医学专业教育模式
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标志了我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的领先地位,然而由于传统儒家文化和鬼神世界观的影响,我国的法医学发展长期停滞不前,而西方世界经过文艺复兴及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后,在近代时已经远远超过。我国现代法医学直至1913年发布《解剖规则》时才正式宣告形 成,较西方晚了上百年。
法医学发展至今,形成多个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及毒理学、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 等。社会上普遍认为法医学就是“解剖尸体”,实际上它并不等同于解剖学或病理学,法医工作者主要解决涉及与人身伤、病、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况等有关的医学 问题,从而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法律证据等,后二者主要是研究人体结构或发现人体组织的病变而为治疗提供依据。由于不同的国家司法体制存在差异,故在提到“法医”时所指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的法医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主要解决与法律相关的涉及死亡的案件,明确死因、死亡时间和等;而的法医则更像一个“杂家”,从现场勘查照相到检查伤者,从检验血痕到化验毒物,从解剖尸体到检查骨骸,几乎无所不为。工作内容的差异源于截然不同的培养模式,仍以美国为例,从事法医学工作者首先需经过4年的理工科大学学习,再接受4年医学院的教育,毕业后首先取得病理医师资格,才能取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病理医师资格的取得须通过进修病理解剖学或临床病理学或二者兼修,考试合格者可得到一资格证书,具备这一条件再进修法医病理学,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时间就要短得多,高中毕业后进入医科大学的法医学专业,进行5年的本科学习就可以了。
新的法医学工作者的培养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和两种模式:第一阶段是法医高级师资人才及司法系统 法医工作者的培养。1951~1956年间,分别委托南京大学医学院、沈阳医学院,由法医学家林几(现代法医学奠基人)及陈东启等主持开办第 一、二届全国法医学高师班,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必修课培养了法医高级师资人才。
1952~1956年上海法医研究所先后办班三期,培养法医300多 名,分配至全国各地公、检、法系统。***期间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处于停顿阶段。第二阶段是法医学本科专业确立,这在世界上首创了招收法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医 学教育模式。1983年,教育部联合公、检、法、司、卫等部门在太原晋祠召开“全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考试界的初 步意见》,确定中山、华西、西安、上海、沈阳、同济六所部属医学院设立法医学专业,招收法医学专业学生。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录取高考学生为法医学专业学 生,毕业后直接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二是从临床医学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中抽调,进行短期进修学习后(甚至没有进行任何系统的法医学专业知识的学 习和培训)就直接从事法医学工作。
1.2我国法医学本科专业招生大幅增加
目前国家开设法医学类法医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由最早的6所增加到 10所,即北京的协和医科大学,山西的山西医科大学,辽宁的医科大学、刑事警察学院,上海的复旦大学,安徽的皖南医学院,湖北的华中科技大 学,广东的中山医科大学,四川的四川大学,陕西的西安交通大学,学制为5年(最初几届为6年)。上述各高校于1985年以后陆续开始招生,每届40人左 右,故每年约培养法医专业本科生400人,截至2008年底的24年来共招生约9600人,其中2000人尚在校,毕业约7600人。然而我国法医学专业 本科生的招收实际上已经失控,高等教育改革后,自1999年高校全面扩招,有些省属医学院校不具备招生条件也在招收法医学专业学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 国93家医学院校中,约有23所在招生。如仍以每年招生40人计,这多出来的13所院校在1999~2008年10年间至少招生5200人,而校方在经济 利益的驱使下,实际招生人数远超过40人,不少学校甚至一年就招100人以上。由于缺乏公开的数据来源,目前对这些学校的招生人数已经难以统计。招生规模 的盲目扩大,一方面使得生源的质量不断下降,一方面使高校的师资和物资配置都难以达到要求,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并为学生毕业后就业难和质量 差打下伏笔。
2 法医学工作者从业现状
2.1基层法医学专业人员需求量较大
战斗在第一线的基层公安部门对法医学专业人员的需求,历 年来一直较大,许多基层公安局都没有法医或者法医人手紧缺,但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很多法医本科毕业生宁可选择失业也不愿意到基层去。教改及扩招以来, 每个学生家庭投入的学费及杂费等约1~2万元/年,5年的学习共5~10万元,到基层的收入却低至600~1200元/月,好一点的也不过约2000元/月,而其它仅学习3~4年的理科专业学生,或是同样学习5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就业后不少可以轻松达到2500~3500元/月甚至更高。更不要说在国外的法医是绝对的中产阶级了。投入之大与收益之少的无情对比,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落差,不能说不是基层法医人手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近期的全球金融和 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毕业生们的求职预期,但到基层工作仍然只是在最不得已时的一个选择而已。
2.2法医学本科生就业面缩窄,择业意愿的地域差异性明显,就业竞争激烈2005年以前的法医学本科专业毕业生主要就业单位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保险公司等,其中大部分进入司法系统从事法医工作,极少数进入保险业 和医疗相关行业,个别考研转换到其它专业方向。在选择就业的地域时,大多数学生都愿意到沿海或是经济发达地区去,因为这些地方的待遇相对内地而言要明显好 得多。2005年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2005年10月1日以后“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 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自此除公安机关外的司法行政机构基本停止录用法医专业 学生,使得学生们的就业面严重受限,主要就业单位变为公安局、社会鉴定机构、公司企业等。另外,由于择业时的选择面相对集中于某些地区、扩招造成毕业生成 倍增加,这都使得就业竞争十分激烈,大量学生不得不继续读研以暂时避免就业压力,对相当多的学生而言“毕业即失业”。
2.3就业前景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加大
就业的基本面变化使得法医学专业就业不再有保障,收入也不再稳定。由于进入司法行政机构成为公务员的竞争激烈,大量毕业生转向社会企业。《决定》的实施为 这种改变提供了新的机遇:自2005年10月1日《决定》实施以来,新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据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 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据笔者所做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我国的 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在4000个以上,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员在12000人以上。这些机构的出现为法医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了一部分工作岗位,但是由于市场 竞争激烈,这些机构的收入情况差异也相当大,不稳定性也明显,有的机构甚至很快倒闭。
2.4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 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 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 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考试界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 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
3 对策浅议
3.1普及择业教育,加强政策指导
与 其事后调控,不如在高中阶段就普及学生们的择业教育,使其了解各个专业的行业概况,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等,而在高考仍作为指挥棒的今天,择业教育往往被忽 视,许多学生直到毕业找工作时才后悔莫及。政策的指导需要多个部门的横向合作,比如高校制定招生计划时应考虑社会需求,对社会需求做出评估又需要国家统计 局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保证招生就业信息的良好沟通。
3.2限制招生规模,严把招生关
法医学属于国家布控专业,人才需求有限。实践证明完全的市场化调控是行不通的,院校在经济利益下存在短视行为的冲动,需要对其进行指导和调控。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精神,在教育资源有限的现实面前,应该限制法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并重点提高教育质量。
由于专业的特殊性,院校在招生时应严格把关,对学生的身高、视力条件等身体素质都应有相当要求,同时针对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的现状,法医专业学生的性别比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男生为主,从而避免对学生将来就业时产生不利影响。
3.3加强综合能力培养,开展法医学继续教育
新时代需要全方位发展的人才,法医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培养同样不能只重专业,而忽视人文、社科方面素养的教育,只有努力将其培养成全面发展的具备自我学习、 不断进取精神,并具备良好专业素养的新式人才,使其德才兼备,才有望使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在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
国外多数国家很重视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并有相关的规定,如每年要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或参加短训班等。反观国内的法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继续教育的机会或根本就不愿再学习。故而树立终身教育观,开展并在制度上保证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尤为重要。
3.4提高基层法医待遇,鼓励就业
‍经济手段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由于让学校降低学费不切实际,只有切实提高基层法医的待遇,保证他们的经济地位,才能吸引更多的毕业生选择基层工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立贡献力量,也可以更好***的滋生。‍

精神医学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吗

精神医学是否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技能考试,是要根据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依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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