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刑辩律师杨航远。
关于精神病患者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识的:精神病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比如抑郁也是一种精神病。我们不能说因为一个人抑郁,就对他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刑法》主要考察的问题,是要看这个人对他的行为是否有清晰的认识、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是否有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没有控制能力,这是我们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考察的一个重要的点,而不能仅仅从他有没有精神疾病来考察。
另外,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疾病,重点还要考察这个人的行为史,也就是对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行为,有没有判断能力。不是说有精神疾病的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另外,还要看他对他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强度问题。也就是说,要看他究竟是完全没有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还是说部分丧失?部分丧失的话,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完全丧失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也就是,要将其关在精神病医院里,进行强制治疗。这和坐牢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可能更难受。不多,对一个对行为后果认识不清的人来讲,可能也说不上难过不难过。
庆山肯定是喜爱演讲了,邻居们都说庆山肯定是(君子动口不动手)了。
只能自认到霉!人家的舌头会压死你,口水能淹死你。被打,人家会说,被精神病人打,真笨。打回来,人家会讲,打有病的人,品德连病人都不如。
现在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