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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跑了谁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
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而《》也对精神病人是否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还要视乎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在我国,精神病也是具体分为很多种的,而并不是只要有精神病就等于免责。患有精神病的,需要认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才能免责。若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行为人没有犯精神病的话,那么此时也是要追责的。

患者在医院走失是谁的责任

现行医疗规范要求,医院对特护患者和监护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负有医疗监护责任,而其他护理级别的患者,只要尽到医疗照护责任即可。精神症患者应该算是一种特护患者。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院除了有治疗疾病的主要职责外,也附带着保护患者安全的责任。医院应该有将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义务,特别是对那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给予格外的关注,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医院对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及权力却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这种保护是一种非主要义务,是非全方位、全日制的特殊性保护。

现行医疗规范要求,医院对特护患者和监护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负有医疗监护责任,而其他护理级别的患者,只要尽到医疗照护责任即可。所以,医方只需要在医疗方面进行照护,而无须承担全面的法律监护责任。如果认为患者住进医院(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切责任全部转移给医方,是与现实医疗制度和现行法律不符的。患者的监护责任属于陪护的患者家属,把患者自行离院后发生意外的责任全部推给医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患者要求离院时,也要签署一份文件:“因有个人事务需要主动离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事件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并且愿承担离院期间应负担的相关费用等”,之后留存医院。

如果发现患者擅自离院,医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紧急联系患者和家属,不能确认患者行踪时立即报警,这样医方就具有尽到医疗照护的免责条件。

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以上的义务,或者说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又或者具有陪护责任的亲属没有履行监护责任,以致患者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意外,那么医院对患者产生的损害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忽略了这些告知和注意义务,或者在管理上出现了纰漏,使患者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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