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与客观实证相对立的东西.
通俗的解释就是,一个人根据个人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些心理上的东西,这些内容没有经过试验论证.
客观实验范式与主观经验范式一直是心理学上两个对立的发展方向.著名的精神分析理论,创建之初就是典型的主观经验范式(虽然后来由于心理学发展趋向于客观试验范式,而让很多精神分析学家,开始寻找精神分析的客观证据)
法律心理学也称法制心理学。是研究与法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一个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它是介于法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律和心理学之间的紧张关系(tension)可以用二分法来表示。内格尔(T.W.Nagel,1983)和哈尼(C.Haney,1980)列举了最经常引用的二分法观点: 1.心理学强调创新和非直观思维(counter-intuitive),而法律重视确定的模式(这就是说,法庭必须遵守以前的法律和可以适当适用的先例)与保守立场,排斥创新。 2.心理学使用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而法律则贯彻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主义的认识论。 3.心理学采用实验的方法,而法律则使用对抗性过程(adversarial process)。 4.心理学使用描述性讲话(descriptive discourse),而法律界则采用说明性(perscriptive)讲话。 5.心理学关注若干研究的结果,而法律界则重视单独的案件。 6.心理学使用概率性(probalistic)和假设性(tentative)结论,而法律界强调确定性,或者至少认为法律结论是不能取消的。 7.心理学具有学术性和抽象性取向,而法律界则具有实用性和应用性取向。 8.心理学具有预见式行动倾向(proactive orientation),而法律界则具有反应取向(reactive)。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着公认的基本差别,但是,一些心理学家认为,这些差别中的一些差别可能比实际存在的差别更明显。这些心理学家尤其认为,先例对心理学中的解释的影响被人们低估了。例如,“常态科学”(normal Science)将先有的范式应用于解释事实,并且这些范式知道新的研究活动。
社会学研究三种范式:
习惯化是由于某种原因由于刺激重复发生而无任何有意思的结果致使个体对这种刺激(例如警报、防御、攻击)的自发反应减弱或消失的现象。改变刺激的形式或结果,可能使习惯化了的反应重新发生。
心理学的基本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个案研究法、测试法、内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