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无事生非
只是四大喜剧之一。四大喜剧《第十二夜》《仲夏夜之梦》《商人》《无事生非》。
《仲夏夜之梦》,是英国剧作家威廉·莎士比亚创作的一部喜剧。《仲夏夜之梦》是一部富有浪漫色彩的喜剧,讲述了一个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爱情故事。
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 1564-1616)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戏剧家和诗人。
孔夫子搬家-尽是输(书)
打破沙锅-问(纹)到底
秃子打伞-无法(发)无天
外甥打灯笼_照旧(舅)
小葱拌豆腐-一清(青)二白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刺激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无事生非”没有下一句,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思是指没有原因地制造麻烦。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八回:“有不安本分的强盗,有无事生非的强盗。”
“无事生非”造句:
1、此人最爱无事生非,你要提防他。
2、这个人最爱无事生非,既影响同志间的团结,又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3、邻居间和睦相处,只有她无事生非,老说别人坏话。
4、有的人四处搬唇递舌,无事生非,大家千万不要上当。
无事生非,成语,指没有原因地制造麻烦。 无缘无故找岔子,存心制造麻烦。
近义词:无中生有,反义词:安分守己、息事宁人。
【举例】:无事生非哩,没狼撵狼呗。 ★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21章